工会

法律法规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17-06-27 16:21:19 来源: 作者:校工会 阅读:
 

2012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管理与服务部门及其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教代会代表巡视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全体教职工10%左右的比例确定。

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其总人数在80人以上的,其代表名额应为教职工人数的30%左右比例确定;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应召开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一个或几个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由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单位、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二)各选举单位依据代表选举方案,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确定代表侯选人名单(侯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20%),报校工会同意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代表更换和撤换程序:

(一)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应保留代表资格;

(二)代表退休、调离或自然减员,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三)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撤换本单位的代表。对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或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个人申辩,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选举单位代表缺额30% 以上时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各教学、教辅和服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和有关方面代表人士作为作为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与监督委员会和教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或由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代会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部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11日起施行。200296日中共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信阳师范学院印发的《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信院发【20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