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女教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意愿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教职工。
第二章 组织基础及原则
第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要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5-9人组成,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民主协商推荐产生。
第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校工会女副主席兼任,校工会女工干事负责处理女教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我校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 各分工会确定一名女教职工担任分工会女教职工委员,负责本单位女教职工工作,承办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退休或调离我校,其委员资格自然免除。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总结工作。
2.指导协助各分工会做好女教职工工作,组织必要的活动,为女教职工服务。
3.做好调查研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女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4.参与制定学校有关涉及到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制度、办法等。
5.组织各分工会女工委员的培训等。
6.协助做好女教职工评优表先工作。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任务
1.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教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团结引导女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积极投身我校教育事业,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2.代表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3.教育女教职工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大力弘扬劳模、劳动、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她们的聪明才智和积极作用,为建设高水平师范大学建功立业。
4.在女教职工中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增强参与民主管理意识,有领导、有组织地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5.积极营造有利于女教职工健康发展的校园氛围。组织开展巾帼系列评选和表彰工作,发现、培养、宣传和推荐优秀女性人才,促进女性人才成长。定期举办有益于女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增强体质,提高女教职工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6.牢固树立女教职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围绕家庭家教家风开展丰富多彩校园活动,引导女教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和事业关系,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7.全心全意为女教职工服务,关心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协调、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女教职工的劳动保护及其它权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分工会女工工作的指导,增强分工会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