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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2-04-12 18:10:46浏览量: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规范教职工协会的管理,促进教职工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教职工协会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我校教职工协会的性质是在校工会管理指导下,由教职工工会会员自愿组建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校工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承担对教职工协会的管理和指导职能。

第二章 协会成立

第五条 成立教职工协会,必须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工会审批同意,注册登记后方能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

第六条 申请成立教职工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ー)发起人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一般不少于三人;

(二)有协会名称;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四)有规范的协会《章程》;

(五)会员一般应为在职教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

(六)活动内容应积极向上,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有益于校园文明,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七)有经费来源,有专人管理。

第七条 提交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本协会《章程》;

(三)相关登记表格。《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协会注册登记表》、《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协会会员登记表》,见附件。

第八条 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

(一)协会的名称:名称须体现协会特点,一般应含有“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字样;

(二)协会的宗旨和目的;

(三)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四)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程序;

(六)经费来源及使用办法。

第三章 协会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协会归校工会统一管理,校工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对协会的审批登记注册工作;

(二)对协会实施年度检查、审核工作,协会每年须向校工会报送当年的工作总结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三)指导协会开展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协会负责人和协会给予表彰奖励,对协会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四)对协会进行考核评比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开展活动较多或评比优秀的协会每年给予4000元经费支持;对活动较少评比合格的协会,每年给予1000-2000元经费支持;一年内没有开展活动的协会,不给予经费支持。三年不开展活动的,协会自行终止。

第十条 协会换届依据各自协会章程进行,换届应向校工会申请,并将换届情况书面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协会的终止。

(一)符合协会章程自行解散的,由协会负责人提出解散申请,报校工会审批、备案。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工会有权解散该协会:

1.违反本办法或超出协会章程和范围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三年内不开展活动的;

3.拒绝接受校工会监督检查的;

4.协会财务管理混乱的;

5.会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且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四章 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

(三)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ー)承认本办法;

(二)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荣誉,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任务。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有一定的特长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协会注册登记表

2.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协会会员登记表



信阳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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